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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电动车将实名登记上牌
《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 2008-06-25 来源:郑州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6月25日讯  郑州日报报道:昨日,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此前争议较多、管理漏洞较大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交通事故自行快速处理等均成为《条例(草案)》的焦点内容。

    据了解,此次审议的《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主要对1999年实施的原《郑州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审议通过后,将废旧立新。

    40万辆电动车须办证

    据统计,目前我市的电动自行车数量达40万辆,现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无需任何登记手续,在管理上属于空白阶段。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将不予登记,不得上路行驶和从事营运活动。

    《条例(草案)》还规定,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必须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管理部门审核后将予以发牌证。

    对此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车,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的三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才能准予上路行驶。

    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登记就上路行驶的,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以50元罚款,对残疾人机动轮椅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

    《条例(草案)》还特别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岁。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供残疾人代步使用。

    电动车超速罚50元

    《条例(草案)》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的最高时速进行的规定,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超速行驶的,将被处以50元罚款、2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

    四条件下不须护现场

    《条例(草案)》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属于依法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种条件是:机动车两方之间发生的不涉及第三方的;没有人员伤亡,且基本事实清楚、任何一方财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机动车能够驾驶行走的;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单位停车场可服务社会

    《条例(草案)》规定,凡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都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一起施工,一起投入使用。

    按照规定,必须限期补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建。市内的住宅小区、单位的停车场,在满足小区、单位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作者:记者潘燕 实习生赵阳-- 责编:游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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