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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明年实施

发布时间: 2007-12-04 来源:郑州日报

 

    新华网河南频道12月4日讯  郑州日报报道:(记者 潘燕 实习生 赵阳)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拖欠工资,将加付赔偿金。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条例》,新修改的法规增加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处罚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在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形同虚设,一些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根本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不利于他们的权益保护,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

    为此,《条例》最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处罚措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好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条例》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务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务工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务工人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加倍付赔偿金

    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了对用人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务工人员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规定向务工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条例》还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作出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的健康和安全。

 

作者:潘燕 赵阳 责编: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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