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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考移民”案本周三开庭
当地教育部门回应称取消高考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专家称首先应对12名考生实施法律救济

发布时间: 2008-05-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西安“高考移民”案

    12名原籍河南的高三学子,因被西安教育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资格,对有关部门提起诉讼。据称这是有关“高考移民”的“国内罕见的群体诉讼案”。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12日讯  北京青年报报道:(周春林) 5月14日上午,12名考生诉西安灞桥区招办及西安市招办取消其高考资格一案将在灞桥区人民法院开庭。昨天上午,由北京益仁平中心组织的关于“高考移民”的研讨会在北京举行,4名考生家长代表及数名专家学者到会发言。

    ■多名专家质疑

    认定“高考移民”法律依据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高考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导致同样素质的考生受到不平等待遇,甚至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居民受到不平等待遇。他质疑陕西省教育厅出台的“户籍满3年、学籍满3年才有资格参加高考”的政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认为即使这一政策程序及实体合法,也应对这些考生施以法律救济。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湛中乐教授提出,为什么硕士、博士招考中不存在“移民”现象?根本原因在于这种考试与户籍脱钩。高考能否也与户籍脱钩?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则建议,允许地方高校对本地考生倾斜,但教育部直属高校则应按全国各地的人口及考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考生及落后地区考生。部分律师代表也就本案的具体诉讼环节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西安教育部门认为此举符合相关规定

    记者还从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常伯阳处获悉,西安灞桥区招办和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已经分别向灞桥区法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两家单位均认为取消这12名考生高考资格的行政行为是符合规定的。灞桥区招办在答辩状中称这12名考生的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同时指出:西安市高考报名条件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只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4种情况,并不包含因买房或买户口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则称,被答辩人提出西安市文件中关于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我们认为西安市只是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即小学到高中段的教育,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由教育部和省政府制定、解释。市政府文件对高考事项没有决策权利。”

    ■能否先让孩子参加高考?法院已驳回这一申请

    鉴于高考的时效性,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家长们担心高考前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一旦错过高考,孩子的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向法院申请正式审理前暂时停止相关教育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先让考生报名参加高考。昨天,本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蒋虎军告诉记者,灞桥区法院已经于5月8日驳回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

    

 

作者:周春林 责编:李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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