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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灾祸考验《信息公开条例》刚性

发布时间: 2008-05-03 来源:新京报

 

    面对已经生效的条例,各地政府的观念是否从“保密是常规,公开是例外”转变为“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更重要的是有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落实制度,或者仅仅是流于形式?

    就在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前,媒体报道了两起重大事件。其一是发生在山东境内的火车相撞案,其二是安徽阜阳肠道病毒感染儿童事件。

    4月28日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省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由于新华社等全国性媒体及时的信息披露,最初网络上传说的死亡数百乃至上千人的传闻已经消失,甚至网络上还转载了媒体公布的部分死亡者名单。这样一来,传统媒体舆论场和网络民间舆论场的落差基本消失,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尽管地方铁路部门对事故原因的说明过于简洁,远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引起了媒体的质疑。

    但是安徽阜阳的官方灾情通报则是另外一番景象。据4月29日安徽省卫生厅的说法,目前阜阳共报告肠道病毒EV71感染病例1520例,其中痊愈585例,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20例,仍在住院治疗412例,其中重症患者26例。然而,民间和媒体的质疑自从上个月起就连绵不绝。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当地政府曾以谎言辟坊间“谣言”,导致更多儿童受到传染……

    我们在肯定4·28铁路撞车事件中官方媒体表现的同时,不得不对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准备和诚意有所保留。有了2003年“非典”事件的深刻教训,中央政府和媒体对重大灾情的披露已经初步形成制度,而地方政府的表现则令人不敢恭维。这几年一些地方不但不主动公开污染、疫情、腐败等信息和案情,反而对公民的自保性和揭露性的信息传播进行违法截取和打击报复,还经常美其名曰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民心,即便有了地方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置若罔闻。因此,我们对适用于全国所有地方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很高的期待。

    但面对已经生效的条例,各地政府的观念是否从“保密是常规,公开是例外”转变为“公开是常规,保密是例外”?更重要的是有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落实制度,或者仅仅是流于形式?

    以阜阳肠道病毒感染事件为例,笔者查询安徽省政府网站,发现自去年起已有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其中“公共卫生”部分,自2007年3月到8月共有25条信息。显然,有8个月没有更新了,当然就不可能公开这次事件的有关信息。面对媒体的多次报道和质疑,这个网站不回应、不反驳、不转载,成了摆设。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后,他们能很快有“质的飞跃”吗?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落实,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刚性,是否被视为“无牙老虎”。仍以阜阳肠道病毒感染事件为例,地方政府至少已经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可是在救急行动之后,有关官员会引咎辞职或受到党纪、行政和法律处罚吗?从目前的苗头来看,当地官员受到的压力与其说是来自党纪政纪和国法,恐怕不如说是来自媒体。这对法制的威严不啻是一种藐视。既然如此,作为位阶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有可能成为“无牙老虎”。

    怎么办?笔者建议国务院:一是迅速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监督巡视团,成员主要由来自北京、上海等高校的法学和新闻学者组成,督察从政府主动披露信息到政府被动接受信息索取机制的建立,重点督察重大灾祸信息的公开;二是建议争议仲裁机构的成员由当地和外地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一方认为应该公开、一方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内容;三是通过全国性媒体披露继续隐瞒政府信息的典型案例,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展江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新闻与传播系主任)

    

    

 

作者:展江  责编:李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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