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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管理办法》
(2006-03-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规范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年检工作,确保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管理。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年检的组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以下简称作业装备)的年检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委托各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作业装备的年检工作;必要时,可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年检。

    第四条 作业装备年检的要求

    (一)作业装备的年检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二)各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组织实施年检工作前,应制定本辖区的年检工作计划,逐县(市)、逐装备实施。

    (三)各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作业装备的年检工作。

    (四)作业装备年检的检测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检测技术,并经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可。

    (五)作业装备的检测工具,必须是符合技术标准的专用检测工具。

    (六)作业装备年检的技术要求,必须以本装备的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高炮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37毫米高射炮技术检测规范》、火箭以《火箭年检鉴定书》为依据)。

    (七)年检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含鉴定书)报省人影办,并建立年检档案。

    (八)省人影办根据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对年检合格的作业装备核发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装备年检的内容

    年检时,对每套作业装备应按照本装备的行业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逐项检测,对发现的故障及时进行排除;做出性能评价;并认真填写年检鉴定书。

    第六条 有关情况处理

    (一)未进行年检、年检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作业装备,不发(或收回)使用许可证。

    (二)对检修后确认无使用价值的作业装备,应按照作业装备报废管理规定(另发)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文件之日起施行。 

作 者:——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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