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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
(2006-04-04)

     (200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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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预 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健康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本决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提高全社会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认识。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教育作用,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受理或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调解,及时处理。

    基层政权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有关单位和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或者单位的家庭纠纷要及时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对有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要及时疏导,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在接到遭受家庭暴力的报警求助时,应当迅速出警,及时救助,在受害人需要时,为其提供有关证据。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六、人民检察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受害人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在诉讼期间,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八、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委托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及时鉴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本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对预防、化解、举报和查处家庭暴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负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作 者:——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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