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章程
第一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为侨服务工作的需要,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为规范法律顾问团的工作,提高依法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律顾问团的宗旨是借助法律专业工作者的优势和力量,提高为侨服务水平,依法维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维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河南省内投资融资、生产经营、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聘请的十二名律师组成。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的工作原则
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原则,做到热情周到、优质高效、廉洁自律、依法护侨。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的主要职责
(一)义务为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涉侨事务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参加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组织的向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包括在豫的华商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维护侨益的公益活动;
(三)根据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并经双方协商同意,有偿为华商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为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介绍的特殊涉侨案件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五)办理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六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由河南省司法厅推荐或认可,经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筛选、审核聘任后,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可连续聘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愿意遵守章程的规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愿意为侨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精通涉侨(外)经济等法律知识,并在相关法律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涉侨事务中,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二)应邀参加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组织的相关交流活动;
(三)根据履行法律顾问团职责的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可优先承办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介绍的涉侨专项法律案件,受聘担任本省侨资企业法律顾问;
(五)可对外表明“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为侨服务法律顾问团”特聘律师身份。
第九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保守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未经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所承担案件的法律咨询意见;
(四)在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中,不得受理与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及当事人存在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未经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书面同意,不得以法律顾问团的名义自行组织活动;
(六)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法律顾问团可以咨询、代理、讲座、宣传等方式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团成员应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工作档案,并及时向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提供办理法律事务进展情况和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法律事务办理的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法律服务中,法律顾问团成员与委托人之间产生的纠纷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解决,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可根据事态或当事人一方的要求参与协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有权解除其法律顾问团成员资格,收回聘书,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处分的;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勤勉履行法律顾问团职责,或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三)因服务态度或质量问题被委托人两次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团的组织、联络、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国内侨务处负责。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法律顾问团每一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本章程享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