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殡葬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政办〔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殡改工作有了较快发展,已在农村全面实行遗体火化,火化率接近100%,有45%的行政村建成了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但随着殡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不足的矛盾日益凸现。加快以农村骨灰堂为主的殡葬设施建设,对于革除落后丧葬陋习,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乡风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我市农村殡葬设施建设,特别是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妥善解决农村群众骨灰安置问题,进一步促进全市殡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原则
全市村级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要注重节约保护土地资源,充分利用荒山瘠地,防止滥占可耕地。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注重实用,适度超前。鼓励以建设公益性骨灰堂为主,以本地总人口年自然死亡率6‰为参数,可续使用周期不低于30年。鼓励相邻的村联建;鼓励有经济实力的个人或集体投资建设。
二、任务目标
全市共有行政村2274个,从2000年到2006年底,已建成村级公益性骨灰堂49个、公墓974个。目前,全市还有1251个行政村没有公益性骨灰堂或公墓,从2007年开始,计划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剩余1251个行政村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建设任务。
三、实施步骤
1.2007年完成30%,其中:建骨灰堂250个,公墓125个。
2.2008年完成35%,其中:建骨灰堂290个,公墓146个。
3.2009年完成35%,其中:建骨灰堂290个,公墓146个。
四、建设标准
(一)公益性骨灰堂建设指导标准
1.1000人以下的村,建筑面积120,总投资7万元;
2.1000-2000人的村,建筑面积130,总投资8万元;
3.2000人以上的村,建筑面积140,总投资9万元。
具有开展悼念活动、骨灰存放等项功能。
(二)公益性公墓建设指导标准
1.1000人以下的村,占地2亩;
2.1000-2000人的村,占地4亩;
3.2000人以上的村,占地6亩。
公益性公墓建设投资均为1.8万元。2000人以上的村,新建公益性墓地面积,宜根据实际需要分步扩大到6亩。公墓有围墙、大门、30%以上的绿化面积,鼓励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以植树为标记。
五、资金安排
公益性骨灰堂和公墓建设是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各级财政都要大力支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分级负担办法,由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比例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资金资助。市本级资助每新建一个公益性骨灰堂的标准平均为2.7万元、公墓0.6万元。实行先建后补,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奖补一批。
市级财政具体分年度资助建设资金为:2007年,资助750万元;2008年、2009年,每年分别资助870.6万元。
对于自2000年到2006年底已建成的49个公益性骨灰堂、974个公墓,凡改造提升、经验收合格达到标准的,每一个骨灰堂、公墓原则上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补0.5万元,列入2008年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也要结合实际,适当予以奖补。
六、验收方式
1.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成后,由村委会填报《郑州市殡葬设施建设资助资金申报审批表》;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2.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审核上报。
3.市财政、民政部门验收审批。经验收合格后,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财政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
2007年底,完成对现有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的验收工作。从2008年起,市财政、民政部门每季度组织验收审批一次。
七、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加快农村殡葬设施建设,是一项民心工程,有利于革除大办丧事的陋习,转变传统、落后的丧葬观念,有利于减轻群众的精神和经济负担,促进乡风文明和社会和谐。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殡葬设施建设工作,要从讲政治高度,把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作为为群众办好事、实事和民心工程来抓,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落实。
2.广泛宣传。各级和有关部门特别是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指导,广泛深入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宣传媒体要进一步加大殡改工作宣传力度,努力在全市上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社会公众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各方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要把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和推行简办丧事紧密结合起来,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骨灰处理多样化的有效方法,把殡改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3.科学规划。各地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决反对搞形式主义,不搞一刀切,不得向群众集资摊派。
4.严格督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督查力度,督促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建设质量,按计划要求完成建设任务。财政、监察、审计、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严禁铺张浪费。
5.加强管理。对建成的公益性骨灰堂、公墓,要切实加强管理维护。民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管理、使用制度规范,注重发挥“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要明确专人搞好经常性管理和维护,保证殡葬设施良好和充分有效使用,促进全市殡改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