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频道首页>>政府在线>>
新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
(2008-02-25)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 2007 ] 2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养犬管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引导群众文明、规范、科学养犬,减少因养犬带来的种种社会、环境问题,巩固前期养犬管理工作成效,遏制养犬问题反弹趋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要求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属地管理为主、职能管理为辅”、“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级政府牵头,部门分工负责,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觉自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立由市政府牵头、市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养犬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

    第四条 市政府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成立由公安局和城管局负责,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养犬管理执法队伍,专职负责对市区内流浪犬、无主犬、野犬进行捕获、扑杀。

    第五条 公安、城管、畜牧、卫生、工商、广电、房管等部门应紧紧围绕各自业务职能,认真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商部门应加强对市区犬只交易市场的管理监督,逐步取缔市区建成区内的犬只交易市场,及时取缔无证经营、违规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违规养犬行为。

    第七条 畜牧部门应大力推进犬只检疫免疫工作,安排专门场地,明确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流浪犬只的收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房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各物业管理企业加强小区养犬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严格门卫管理,组织管理巡查,规范业主养犬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小区内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第九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各类犬病的防治宣传工作,组织做好放犬只咬伤人员的狂犬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 园林绿化、体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主管的广场、绿地、公共活动场所的日常管理,设立禁止在公共场所遛养犬只的标识标牌,及时制止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优势,彻底澄清市民群众养犬底数,在居民小区深入广泛地进行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逐区逐院设立养犬情况公示栏,并组织义务巡查队伍,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养犬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肩高超过35公分的犬只和烈性犬,不得一户多犬,所有犬只应当实行狂犬病免疫,外出挂犬只免疫标志牌、系犬绳。

    第十三条 养犬户应自觉做到不养大型犬、一户养一只、养犬免疫、居家不扰民、外出遛犬系犬绳、戴笼嘴、有人牵。广大市民群众对各类违规养犬行为要自觉抵制、积极举报,积极配合政府养犬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国家干部及所有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政府养犬管理规定,发现违规养犬行为,任何人均可直接向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规养犬行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大型犬、烈性犬出户,或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政府养犬管理执法队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小型观赏犬出现违规行为拒不听从劝止的,可予以捕获并送至市畜牧部门暂扣收容。

    第十六条 养犬人纵犬伤人或者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周内,不符合养犬条件的,所养犬只由养犬人自行处理;符合养犬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到畜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一律按违规犬只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 者:_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新乡市人民政府网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新华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新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新华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