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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要求认真执行党费收缴管理规定
(2008-05-07)

    新华网河南频道5月7日讯  大河网-河南日报报道:(记者宋华茹)记者从省委组织部了解到,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日前,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省委组织部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规定》指出,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有两类人群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一是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二是不按月领取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以个人上季度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规定》强调,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关于党费的使用,《规定》指出,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关于党费的管理,《规定》强调,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党员或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中组部还就《规定》有关问题作了专门解答。

作 者:记者宋华茹 责编:李志红 来 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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