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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河南频道8月9日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张可实习生张晓静)买房子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正被抵押,开发商却未告知业主。当该宗土地被查封时,业主才知道不对劲,感觉受骗的业主遂状告开发商要求退房。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业主的要求均未获得支持。
所买房子土地被查封
2003年11月21日,郑州市民王某和河南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大通置业将其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农业路南经七路东绿洲花园的一处房屋出售给王某,建筑面积共148.1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87162元,大通置业应在2003年12月20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某使用……保证五证及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签订后,王某交纳了购房款287162元,并陆续交纳了其他各项费用。2004年3月13日,大通置业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
然而在2004年12月9日,王某购买房屋的土地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王某这才得知其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被抵押,而他和大通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大通置业未将该宗土地抵押的事实告知王某。王某还于2005年9月21日到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去查询确认其事,得知2002年12月19日至2004年5月24日期间,大通置业将王某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感觉受骗的王某遂于2005年11月18日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大通置业返还购房款287162元,赔偿装修及其他损失11万元、利息损失1万元。
起诉过后没两天,大通置业于2005年11月21日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王某。
一审:不影响购房合同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和大通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双方也已履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事实及大通置业的隐瞒行为并未影响商品房屋合同的履行,王某并且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双方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故王某以大通置业隐瞒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的事实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该土地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是王某在购买房屋以后,且被查封也不是撤销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予以驳回。
二审:接受房产证放弃撤销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大通置业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该房所在土地被抵押的事实,大通置业存在一定过错。但本案中双方交易的合同标的是房屋所有权,王某作为买受人的目的是得到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而大通置业已向王某交付了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大通置业已向王某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王某的合同目的已实现。
该宗土地的抵押及查封均已解除。因此王某称大通置业存在明显欺诈,双方所签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王某于2005年11月21日接受了房产证,并在此前接受了房屋,说明王某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撤销权,现王某要求撤销该合同,缺少法律依据。中级法院遂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