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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信用社,就要明晰产权关系,明确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
关键词:产权 法人财产权 股权
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经营机制,遵循"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建全农村信用社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产权问题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也是建立合理科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自由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产权
何为产权?有人认为,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由所有制实现形式所决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反映不同利益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这包括三层含义:第一,资产的原始产权,也称为资产的所有权,指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经济利益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的归属关系,包括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二,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其中包括经营权,指企业法人对资产所有者授予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由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权利;第三,产权还指股权和债权,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变为股权或债权,或称终极所有权,原始出资者能利用股东的各项权利对企业法人产生影响,但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这种观点是当今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出资者)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拥有的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权,且法人的所有权受制于股东的所有权。此观点为在法人财产权性质上采"双重结构说"。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条规定即是持"双重结构说"。《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亦持"双重结构说"。以上这些规定的根据为1994年《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划分,我国的民法实际属于大陆法系,故而应遵循大陆法系民法的一般原则。按照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样可明确物的归属,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一般性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具有完全性、原始自物权性,其行使除受法律和当事人的约定限制外,不受其他非法干涉和限制。"双重结构说"实际认为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且一所有权受另一所有权的限制。这种观点是违背"一物一权"原则和所有权本质的。"双重结构说"对法人的本质采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无意思能力,完全是由法律拟制的非实体存在的东西,并非权利义务的主体,故不能拥有财产所有权,而我国《民法通则》持法人实在说,承认法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双重结构说"作为一个过渡性的学说虽暂时流行,但其缺乏法理基础,难以长存。
社会在发展变化,民法的权利体系也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传统上,民法的权利体系包括物权、债权和人身权三大类型,后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又出现了知识产权这一独立的权利类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产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也不无合理之处。笔者认为,产权是一种新的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其主要内容就是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结合。
法人财产权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除"双重结构说"外,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①经营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经营权,而不能认为企业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有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只是可以对财产进行使用、经营的经营权。经营权是指一切他主经营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所有者的授权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既有独立性同时又受所有权一定制约的物权,且企业法人只享有部分收益权,而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明显不只是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享有全部的资产收益权。 1994年《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根据此规定,似乎不能认定公司法人能对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只能认为公司法人拥有经营权。但2005年《公司法》删除了上述规定,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四条的规定去除了1994年《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所有者"的限定词。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以法律的形式改变了原来所持的公司企业法人不能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拥有所有权的观点,间接承认了公司法人可以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股东享有的为股权,而非所有权。经营权之说不能成立。
②结合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经营权是基础,法人制度是其载体。此说缺乏成立的法理,难以自圆其说。
③股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的全部职能。法人财产权基于企业法人成立的事实而取得,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也与所有权相同,股东对于企业法人本身享有股权,但对法人财产无所有权。
笔者赞同"股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说"的观点,这才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之所在。在法人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观点: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和自然人一样,有自己的意思表示能力,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有自己的团体意思和代表机关,有自己独立的团体利益。《民法通则》采法人实在说,其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依法定程序、法定条件而成立,2、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依照是否依《公司法》而设立和经营,企业法人又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既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了自然人所专有的民事权利不能由企业法人享有外,应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事权利,自然也应包括所有权。2005年《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间接承认了企业法人可拥有财产所有权。就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来说,其不仅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故法人所有权之说也并不确切,覆盖面过窄,但在当前人们对法人财产权这一新的概念理解不一,而用"所有权"的提法有助于人们明了权利之归属,又符合人们的理解习惯的情况下,用"法人财产所有权"之说不失为一较好的提法,有助于对法人财产权性质的正确理解。
股权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法律关系实质上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与企业法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股权的内容主要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凡股东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为自益权,如发给出资证明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利、分配股利的请求权以及分配企业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兼以企业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为共益权,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股东派生诉讼提起权等。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主要为管理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股东享有的完整股权。某些共益权是作为自益权的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的特点,如查阅企业章程及财务账册的请求权。
对于股权的内容各国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同小异,但对于其性质的认定却相差甚大。在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中,原来认为股权既非物权又非债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形成的多数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后来又出现了股东地位说和新债权说等不同的观点。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所有权,是股东对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的支配权,即是采法人财产权的"双重结构说。"②债权说,认为股权是以请求股利分配为目的的对企业法人享有的债权。③社员权说,认为股权是基于股东在营利性社团中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属于社员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股东因出资创办企业法人而成为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④股东地位说,认为股东在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而组成的企业法人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股权是股东因持有股份或认缴出资而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是股权的内容,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⑤独立民事权利说,认为股权是一种新型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出现的独立权利,具有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有机统一的特性,兼有请求权、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传性。笔者赞同"独立民事权利说",作为新的权利类型"产权"的主要内容,"股权"的出现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而合乎逻辑地对民法的权利体系内容的创新发展。股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股东、客体为企业法人本身,其内容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股东为了使企业法人反映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获取更多的利益,可以通过行使股权,特别是行使对管理者的选择权和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来实现对企业的制衡。作为独立于股东的企业法人,为了按照市场需要自主地组织生产经营,科学地开展管理活动,可通过行使法人财产权来拒绝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干涉和不正当要求,防止和制止股东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侵犯。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要明晰产权关系就是要明确规定作为企业法人的农村信用社拥有对出资者出资形成的财产的所有权,即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作为出资者的股东依据其出资享有对企业法人的股权。
(作者:阎新雷,男,生于1969年12月,汉族,籍贯,河南郑州,中共党员,经济师,本科学历。1986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基层农信社工作,现任郑州市市郊联社庙李信用社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