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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30日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作的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办法(草案)》从制度设计上为中小企业开通了一系列绿色通道,从资金、政策等多方面予以扶持。而且,为了给中小企业打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办法(草案)》还规定,违法向中小企业拉赞助或者强行搞评比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严肃追究责任。
【现状】
中小企业亟须政策扶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中小企业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中小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全省中小企业已超过28万家,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实现增加值6855亿元,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55%,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
“但从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看,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制定《办法(草案)》的目的就是要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修改】
■让考核和表彰成长效机制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奖励,有力促进了全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修改时认为,要将这一内容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使考核和表彰成为长效机制,更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草案)》中新增加了“各级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展中小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要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省政府提请的《办法(草案)》中只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修改时认为,上位法规定,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省政府提请的《办法(草案)》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扶持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该条款对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规定过窄,不利于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作用。
因此,《办法(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工作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中,省直部门和金融单位提出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主渠道仍是金融机构,《办法(草案)》应增加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上位法对此也有详细规定。
因此,《办法(草案)》中新增一条:“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
省政府提请的《办法(草案)》中规定,鼓励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创办中小企业,扩大城乡就业。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中有不少部门反映,此款内容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办法(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人才档案、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需要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手续的,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提前提供代理服务。符合评定职称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者相关机构负责申报。”
■中小企业“受气”可投诉
在征求意见中,多数中小企业和政府部门反映,目前多数市、县尚未设立投诉机构,中小企业的负担较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因此,《办法(草案)》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投诉机构,受理中小企业投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不得向中小企业拉赞助乱摊派
《办法(草案)》中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组织应当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小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考核等活动。
对存在上述行为以及截留、挪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