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矿安全监管规定明实施带病开工可罚200万
新华网河南频道综合报道
[核心提示] 煤矿带“病”作业,最高处罚200万元;3个月内2次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予以关闭并吊销执照,同时煤矿法人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同职职务;停产整顿煤矿只有一次机会——昨日,省煤炭工业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对煤矿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惩处的力度之大在我省前所未有。
1569家将“浓缩”成586家
河南省目前有各类煤矿1569处,其中国有重点煤矿55处,国有地方煤矿60处,小煤矿1400多处。煤矿产值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5%,全省500多亿的税收总额中煤炭占到10%还要多。2000年以来,河南已累计关闭小煤矿1997处、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也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产量增幅远大于安全投入的增长幅度,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
“全省煤矿总数要‘浓缩’成586家。”省煤炭工业局局长李恩东介绍说,一些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将坚决关闭。明年年底前全省1569家煤矿要合并成586家,全省共有983家中小煤矿要关闭或者进行资源整合。目前,全省乡镇煤矿已全部实施停产整顿,正在进行整改验收,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国有煤矿,也都实施了停产整顿。
■继续大整合7类高危煤矿要拆除
《规定》要求,7类煤矿将坚决予以关闭: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非
法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关闭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3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冒险生产的;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经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范事故的。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发现上述7类煤矿,必须于2日内向县级以上政府提请关闭。作出关闭的决定后,有关颁证部门将依法吊销该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回剩余火工用品;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张国辉副局长说,各级部门将联合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整改很严格
“补考”机会只有一次
“整改煤矿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李恩东局长强调说,冬季历来是煤矿瓦斯事故的多发期。12月1日至12月25日,省煤炭部门将在全省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此次大规模检查将重点检查矿井证照办理、矿长培训持证情况,年度安全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等方面。
凡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只给一次整改机会,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到位。重点煤矿由煤炭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并报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有关发证机构发还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对未经验收合格、建议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立即上报省关整办,依法予以关闭,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省各省辖市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的国有煤矿进行检查并督查产煤县(市、区)的安全检查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将组成6个检查团,分赴6个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和相近产煤市进行安全督查。
带“病”作业最高罚200万
《规定》指出,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该煤矿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同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生产或者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工的煤矿提请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要求,没有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办理意外伤害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张国辉说,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就不仅仅是罚款了。省煤炭工业局将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也将立即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同时,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重罚保安全
矿长不带班下井重罚
今后,煤矿负责人、矿长不带班下井将受重罚。《规定》中
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让这些老板、矿长下到最危险的地方去!”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张国辉介绍说,必须规定下井带班的领导首选矿里最危险的工作面,或者安全设施、安全措施、防范意识最薄弱的地方,而不是随便“踩”几个“点”做做样子就算了事。
省属煤炭企业主要领导每月必须下井4~6次,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及安监局长每月下井7~10次。各类煤矿企业还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煤矿管理人员分班上岗带班下井,与工人同下同上,不得空缺。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不执行下井制度,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严管“裁判员”
“官煤勾结”将被严惩
“‘官煤勾结、猫鼠同眠’等行为将严加惩处!”李恩东局长说,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发现的应当提请关闭的矿井没有按规定提请关闭的;不按规定组织煤矿复工验收或在复工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私自放宽条件等违规行为的;对停产整顿矿井监管不力致使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对查处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对受理举报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没有按规定进行查处等。
■重奖举报人
最先举报人最高可奖1万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受理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对核查属实的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应当根据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性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多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均分。
据了解,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分级受理。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省属煤炭企业的举报事项,市、县(市、区)分别负责其所辖煤矿的举报事项。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对举报的地方煤矿典型案件直接查处。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认真填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经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示后,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办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核查处理时间。 ■河南商报记者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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