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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11条霸王条款为何“霸气十足”?
( 20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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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3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公布“2005年不平等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结果,11条消费者反映最普遍、最集中的霸王条款“榜上有名”。

    条款一:咪表停车收费“丢失不赔”以及“刷卡无凭”。

 
 消协点评:
车辆或财物丢失、损坏不赔属典型的霸王条款,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就与消费者确立了有偿保管关系,就应当承担有偿保管的法定义务。停车刷卡不给任何凭证,除非消费者事先拍照,否则没有证据证明在此处停车,“丢失不赔”也就成了客观现实。

    条款二:药品、珠宝商品、金银饰品、玉器商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维修。

  消协点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就应按规定承担维修、更换或者退货义务。

    条款三: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消协点评:这些规定不是法律规定的退换货的前提条件,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限制消费者的求偿权,拒绝承担法定“三包”义务。

    条款四:“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

  消协点评:商家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

  条款五:家政公司规定:“保洁卡到期后,如不在15日内换卡余额作废”。

    消协点评:此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条款六:物业管理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负担业主住室内私有财产被盗窃等法律责任”、“对只交车位使用费未交看管费的车辆丢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自行车等丢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消协点评: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如因自身过错造成业主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条款七:“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八:1.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中规定:“在质量担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在此期间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向银行偿还的债款。”

    消协点评: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消费者即使所购的车辆是坏车,也得照样付款,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2.《购车人按期结款承诺书》规定:“当我没有及时足额缴付应结的银行贷款本息、应交的管理费或续保的保险费时,我同意甲方收回车辆予以处置,经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支付违约金和违约赔偿”、“当我未按承诺书第三条履约时,购车合同第十七条所约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由甲方直接扣除”。

    消协点评:此条款规定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

  条款九:某自来水公司收费规定,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不足6吨按6吨收费。

    消协点评:这项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并与国家提倡节约用水、建立节约型社会理念相悖。

  条款十:“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消协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

    条款十一:“在本酒店用餐谢绝自带酒水”。

    消协点评:酒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

作 者:记者杨凌实习生史金金 - 责编:游 黎 来 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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