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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消费呼吁《消法》“变法”
( 200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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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已经到非修不可的时候了。”谈到目前很多领域消费者维权缺少法律依据的现状,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说,从1994年1月1日《消法》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随着环境的变化,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热点,《消法》也由此面临“维权尴尬”。特别是在商品房、汽车、教育、医疗、美容、娱乐及通信等行业,维权的难度非常大,如果再不修改,《消法》将被边缘化。

    维权遇尴尬高昂检测费“吓退”投诉者

    2005年12月,消费者董先生看到郑州市某商场的广告上宣传说:凡刮中特等奖者,购买一套西服获送一套音响等。他就刮了一张,竟然真的中了特等奖。于是董先生就买了一套价值680元的西服,并领取了一套音响。谁知回家后却发现裤子的口袋打不开,上衣口袋竟然破了个洞,再仔细一看,给他开的发票竟然是鞋店的。他感觉“上了当”,也不再相信西服上的“纯羊毛”标志,一怒之下投诉到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董先生,如果要投诉就需要对衣服进行检测,而检测衣服就得剪下布块儿!董先生想:把这套西服毁了或者再买一套送检?再交上几百元的检测费?如果检测期间该西服商撤柜走人,岂不是得不偿失?”“不检测了,缝补一下也能穿。”董先生无奈地告诉记者。

    郑州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沉默和放弃投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费者自己必须承担高昂的检测费用。

    法律有缺陷举证难挡了维权路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张灵全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消费维权的各个环节都有问题,正在实施的《消法》已经不能满足时代要求。”他就记者提供的案例解析说,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消法》中没有做专门的规定。如果依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推论,就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也就是要求消费者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是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如果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就要支付高额的检测费用,这些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另一方面,消费者单方送检,即使通过商品检测查明了问题,经营者也有可能找出种种理由,不承认检验结果。

    他说,更合理的处理方法是按照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保护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提出赔偿请求时,只需提供购买凭证并展示商品存在的缺陷或瑕疵(不需检测),如果经营者对赔偿要求有异议,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提交“不存在缺陷”的证据。

    环境在变化《消法》当与时俱进

    河南省消协有关专家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包括消费领域在内的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相关法律应该作出及时调整。就《消法》而言,它是在1993年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制定的,有许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客观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改,为消费关系的调整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及时的法律依据。

    有专业人士同时指出,1993年《消法》起草时,我国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还是一种社会福利,现在这些领域已经有了经营性质,如何解决这些领域的消费纠纷,《消法》应该给出标准,为消费纠纷提供调解依据。

    《消法》五方面亟待改进

    ■维权范围须扩充

    2005年11月,本报曾刊登过一篇名为《雀巢郑州办事处有人以医院名义推销奶粉》的文章,其内容为:自从去年9月初郑州市民冯先生的孩子出生之后,他就频频接到一些“热心人”的电话,有介绍幼儿游泳场所的,有推销婴幼儿用品的,把他搞得很烦。经本报记者调查发现,冯先生的电话是这些“热心人”从某妇幼保健所获得的。

    郑州市文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这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现行《消法》赋予了消费者9项权利,但是随着一些商家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这些权利已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如何保护。”张律师说,一些患者去医院看病时,经常被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入、联系方法等,而这些个人资料常会被卖给商家。

    他建议说,《消法》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以保护。应当明确规定,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所售商品或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消费者的隐私(包括有意或无意、有偿或无偿)。

    同样,将商品房、汽车等大宗商品及医疗、教育、文化、保险、建筑装潢以及出国旅游等服务明确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使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偿权等得到充分体现。

    ■赔付责任应明确

    有关专家指出,在消费维权过程中,当消费者的索赔要求得到支持时,“该谁赔钱”也是一个问题。

    《消法》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歧义,使消费者认为因商品瑕疵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和生产者其中一方要求赔偿。而事实上,消费者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均应有权选择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

    《消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对此,专家称:“什么是故意拖延,什么又是无理拒绝?《消法》对此均无明确定义,这也给一些构成侵权的经营者留下了‘空子’。”

    ■召回制度快确立

    有专业人士介绍说,《消法》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是,《消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也没有对经营者和生产者限定明确的责任。专家由此建议,《消法》应明确规定“商品召回制度”并加以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专家说,商品召回制是合同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合同无效或当事人违约后产生的必然法律后果。

    ■精神赔偿要体现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张灵全说,将精神赔偿列入《消法》也是必须的。《消法》应当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致使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等。

    ■电子产品需单列

    在《消法》颁布时,电脑、MP3等电子产品还未普及,然而今天,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电子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不好解决。

    文丰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举例说,曾经有一个消费者告诉他,说自己买的一台电脑老出毛病,但毛病又不大,找到店家反映,经营者也能给他维修,但是修好又坏,坏了又修,把这个消费者折腾得够呛。对此,张律师认为,《消法》应将电脑、MP3等电子产品单列,并作出规定:如某项配置达不到承诺,即构成对消费者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1~2倍的赔偿;如果电脑经几次维修后再出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承担一定的赔偿(如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作 者:沃林婀娜 谢朝红 责编:王晓飞 来 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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