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国资流失 国资委四方式监督指导地方国资委
(2006-05-12)

    今后,不仅地方国资委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需要抄报国务院国资委、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对于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国务院国资委也将督促省国资委调查处理。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就如何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委,制定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这部规章,不仅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与地方国资委,也适用于地方上下级国资委之间。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有资产监管,二是国企改革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

    具体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等等。

    办法确定了四种监督方式:

    规范性文件的抄报。省级政府国资委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法规实施的督查。国务院国资委对地方贯彻实施的具体情况将进行监督检查;

    很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国务院国资委对举报地方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将督促省级政府国资委组织调查处理。地方处理的结果应及时反馈;

    此外,省级政府国资委对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也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专家表示,地方国资监管有的政策法规没有贯彻执行,有的地方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存在问题,还有的地方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存在种种违法违规问题引起职工反映急需调查纠正,国资委此次出台的规定将有助于理顺上述关系。(记者辛红)

作 者:辛红 责编:王晓飞 来 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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