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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党纪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腐败
中纪委就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答问
(2008-01-07)

    中央纪委2007年10月12日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日前,中央纪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解释》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

    答: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而且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中央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各方面反响良好。

    2007年9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我们起草出了《解释》(送审稿)。2007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问:请说明《解释》与《党纪处分条例》和《暂行规定》之间的关系?

    答:《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对《党纪处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尽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处分已有规定,但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党纪处分条例》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一一罗列,往往采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盖,规定的比较原则。《解释》严格在《党纪处分条例》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使它更具有操作性。《解释》是《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与《党纪处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解释》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暂行规定》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纪律处分的有机整体。因此,《解释》与《暂行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其违纪构成上基本是一致的。《解释》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在《暂行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当然,《解释》作为党内法规,不同于部门规章,因此,两者在适用对象上有较大的差别。《解释》的适用对象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党组织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和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中的党员、“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适用对象的范围上,《解释》比《暂行规定》的违纪主体更加广泛,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问:《解释》的发布实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什么作用?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在更大范围内突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解释》对于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违纪行为党纪处分。《解释》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纪行为及其处分依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党纪处分条例》的可操作性。第三,促进依法执纪。《解释》的出台为严格执纪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第四,加大预防和治本力度。《解释》的出台,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个重要深层次原因。《解释》的主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惩治和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腐败行为的要求, 通过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 (丁宁)

    

作 者:丁宁 责编:李志红 来 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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