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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益保护:中央向农民伸出援手

发布时间: 2008-02-19 来源:半月谈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08年要严格土地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宅基地整理等的审批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这一决定表明,中央在治理土地违法违规现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对普通农民群众利益的保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农民上访事件中

    6成以上由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引发,东部地区超过7成,高于中、西部地区。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说,土地问题对广大农民来说,既承担着生产资料的供应,又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处理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与此同时,截至2006年10月的过去十年中,我国耕地面积从19.15亿亩锐减至18.27亿亩。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年中国新增建设用地95%以上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其中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宗数、面积以及耕地面积,几乎都在半数以上。耕地总量已经迫近18亿亩“红线”。一些专家指出,在土地管理和审批制度的改革还未到位之前,完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是把紧土地供应“闸门”的一个着力点。 

    对于征地农民,甘藏春表示,总的原则是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家按照这个原则已经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的新政也正在酝酿之中。

    近年来,在许多省份,农民的补偿安置成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一是先清欠后征地。2004年,河南省开展征地补偿“清欠行动”,有近10个省辖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被暂停近两个月。二是先上“保险”后征地。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批准征地,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三是补偿款到位再征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用地处负责人表示,河南计划推出征地补偿费用预支付制度,有望根治拖欠截留征地费用现象。

    专家指出,过去征地后把失地农民转为国家职工,而随着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后来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办法,让失地农民自谋出路,致使许多农民成了无地无业的“游民”。社会保障制度在征地中的引入,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

    土地补偿费用是征地纠纷中的一个重点问题。物权法的实施,进一步助推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按照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往第一项是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二项是给安置单位的,农民个人只能得到其中的第三项,即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而物权法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法定补偿范围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可以拿到补偿费的80%以上。

    2005年以来,河南两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首先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均按土地法规定的上限进行补偿,后来又出台“底线”规定,要求不得低于一定数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用地处负责人介绍,在报请国家批准后,河南将实施综合区片地价,农民补偿水平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

    对于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格局,国家也进行了调整。按照新规定,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其余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应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据测算,2007年中央和地方土地收益直接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数量超过1000亿元。

    一些颇具创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有望进一步推开。一是留地安置。如洛阳市,对于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征地,按照征收土地的一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单位,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留地比例为:人均耕地0.2亩以下的返还20%;人均耕地0.21~0.4亩的返还15%;人均耕地0.4亩以上的返还10%。对于批准留用的土地由村集体自主经营,也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是土地作价入股安置。如河南省新乡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征用郊区牧野乡畅岗村100多亩土地,经被征地单位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300万元征地补偿款作为资本金入股,与学校共建学生公寓,每年按入股金额10.5%的比例分红。

    三是住宅安置。如洛阳新区,经国家批准新征土地2万余亩,需拆迁18个村庄,动迁9千余户,新区对农民实行社区安置。动迁村民房屋补偿平均标准为300元/平方米,每人可按安置价(300元/平方米)购买30平方米安置房,市财政每平方米补贴350元~400元,同时个人还可再以成本价(65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安置房。

    

    (刊发日期:2008年2月5日《半月谈》内部版 )

 

作者:记者 林嵬 董振国  责编:李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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