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联合建立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制度,依托检察机关的内部网络,积极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有效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个人和单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其内容范围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查询内容包括行贿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检察机关提供对外查询需要一定的申请审批手续: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效单位介绍信;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请求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和有效个人身份证件。查询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受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提供查询。按照要求,无论是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查询,只要具有正当理由,检察机关都不得拒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