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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挪用31万公款赴香港赌马
(2008-03-21)

示意图

    小小文化站出纳利用掌管的公款进行赌博,先后挪用公款达31.3万余元。昨天,东莞中院对该挪用公款案进行了判决,因“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适用缓刑不能罚当其罪”,出纳赖郁斌被判挪用公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据了解,东莞市凤岗文化站是凤岗镇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经费由镇财政划拨。该站在运作期间,从1998年开始,就将收取的影场和溜冰场保证金、文化中心出租物业按金、供片定金等以出纳的名义存放银行,而没有放入正账,该账户的款项必须通过站长同意才能使用。

    自2000年起至案发前,凤岗本地人赖郁斌就一直在文化站任出纳;到2005年2月2日,赖郁斌接替前出纳管理保证金账户。

    当天,时任站长的杨某英让前出纳曾某文将账户连同31万余元移交给赖郁斌,并以赖郁斌的名义存入工商银行3327账户。

    掌管31万多元的公款后,赖郁斌从2005年2月14日至5月30日,分13次从保证金账户取出共计31.3万元用于赌博。2006年5月7日,赖郁斌赌马赢回8万元归还到保证金账户。2006年5月10日至5月31日,赖郁斌分5次共取出8万元去香港赌马。

    之后,赖郁斌从家人处借钱在2007年9月3日、2007年9月4日分别还款11.9万元、10万元到保证金账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赖郁斌在2007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 11月14日被逮捕。至此,赖郁斌还挪用公款9.4万元未还。2007年11月21日,赖郁斌的妻子黄某代为退赃9.4万元。

    获轻判获刑14个月

    今年1月10日,赖郁斌挪用公款案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昨天,该案已一审终结。

    法院认为,案发后赖郁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赖郁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综合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赖郁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赖郁斌的家属代其退赃的9.4万元,由暂扣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退还给东莞市凤岗文化站。

    赖郁斌案定罪三大释疑

    疑问一:挪用数是9.4万元还是31.3万元?

    赖郁斌的辩护律师认为,至案发,赖郁斌只有9.4万元尚未归还,因此,挪用公款的数额应是案发时尚未归还的9.4万元,而不应该是先后挪用总额31.3万元。

    释疑:法院表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不受挪用数额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辩护人所提的应以案发前未归还的9.4万元定罪处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疑问二:单位监督机制缺乏,诱使赖犯罪?

    辩护律师称单位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是诱使赖郁斌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判刑应酌量从轻考虑。

    释疑:法院表示,凤岗文化站以原出纳曾某文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赖郁斌接任出纳一职后,时任站长的杨某英让赖郁斌与曾某文办理保证金账户的移交手续,将资金移交至以赖郁斌名义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由赖郁斌保管。

    虽然该账户的使用必须经过站长的同意,实质上仍是凤岗文化站保管有关商户所缴纳保证金的账户,但是这种公款私存的方式不仅不利于监管,客观上也为赖郁斌挪用公款提供了便利,从而相应地减少了赖郁斌犯罪的主观恶性。

    疑问三:为何不能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通过提出自首、退清公款、单位缺乏监督机制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赖郁斌适用缓刑。

    释疑:法院认为,因赖郁斌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对其适用缓刑不能罚当其罪。因此,其辩护人所提的可以对赖郁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文/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王创辉、 尹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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