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华网廉政 廉政信息 一线传真 廉洁自律 观察思考 警钟长鸣 廉政课堂 反腐漫画 相关链接
 
腐败手段变了,司法观念也该变
(2008-04-07)

    据媒体报道,杨某原是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不到一年就帮人在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近日,杨在法院受审时,杨的辩护律师提出“近年物价涨了……”暗示分级量刑的金额是否也应“水涨船高”。

    

    律师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从相对意义上提出物价涨了量刑标准也应“水涨船高”的观点似乎可以理解。值得反思的是,现在腐败的手段变了,律师的观念也在变,而司法人员却固守在传统的司法观念当中不能自拔。

    

    近年来,腐败分子的“唯利是图”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谋取一点私利往往不惜把巨额国家资产拱手与人。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个别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为贪图蝇头小利收受贿赂之后,将巨额国家资产贱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可是,一直以来,不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都是按传统犯罪方式解释为贪污犯罪人自己占为己有,对类似的将国有资产白白送给他人的犯罪行为却似不十分在意。

    

    在该案中,杨某在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就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的。如,杨某为停车场老板刘某的临时土地证改为长期土地证,使原本不属于能获得赔偿范围的刘某因此获得了16万余元的拆迁赔偿,而杨某则从中得到“感谢费”3万余元。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对杨某受贿的3万余元定罪,那么侵占国家财产16万余元的犯罪责任就无人“买单”,这就造成客观上的放纵犯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腐败分子受贿以后将国家财产拱手与人的行为在实质上也是一种骗取国家财产的贪污行为,只不过是由行贿人占有而已。这是值得警惕的危害性更大的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交织一起的多重犯罪形式。为此,呼吁司法人员不应再按应对传统腐败犯罪形成的司法观念去追究新型腐败犯罪。只有让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刑罚惩罚,才能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作用。

    

    唐光诚(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作 者:唐光诚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法制日报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