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这违反了有关干部任免制度。消息传出,当地舆论哗然。(详见今日本报A16版)
自然界的水,譬如说池塘里的水、江河里的水,都有一定的自我清洁能力,但是,当污染超过了一定程度,特别是当水的流动循环机制发生问题,这种自我清洁能力就会丧失,污染就会成为不治之症。权力机关也是如此。权力机关也需要有自我清洁能力,那就是当发生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它能够果断地进行查处,严格执行相关法规纪律,以维护自己的清廉,重建公众的信任。然而,当权力机关内部发生了腐败,即使这种腐败被暴露出来,但是对腐败分子的惩处仍然难以彻底到位,对腐败分子无法彻底消除,也有导致权力机关自我清洁能力彻底丧失之虞。事实上,据近日媒体报道:在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中,何涛、李松涛被查出有向他人多次行贿的行为,但他们却依然继续分别担任着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此事经媒体曝光,安徽省委组织、纪委等部门才“获悉”何涛、李松涛有行贿行为仍长期在职的消息。日前,安徽省界首市和颍上县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将两人调离司法岗位。此事比起段春霞的“复出”,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可见,权力机关丧失自我清洁能力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
当权力机关丧失自我清洁能力,腐败变得没有风险,潜规则取代了明规则,这对于世道人心、对于社会正常秩序、对于公平正义等的冲击,都是在突破底线。
当一个池塘里的水丧失自我清洁能力,必要的治污办法,就是将池塘里的水彻底换掉。同样,当权力机关丧失自洁能力,也需要“刮骨疗毒”,将所有责任人严格追究到底。否则,就难以重建人们对于反腐败的信心,就难以遏止权力机关自洁能力丧失现象的蔓延,后果是不堪想象的,也是不难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