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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公开曝光、处理10起典型效能案件
(2008-04-30)

    近日,在濮阳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大会上,公开曝光、处理了10起典型效能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7年,我市按照全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继续推行效能问责制、深入实施“治庸计划”的工作部署,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广辟案源,加大力度,查办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行政效能过错的案件。2007年,全市共接到案件线索704条,立案264件,结案202件。责任追究处理405人,其中效能责任追究264人,党政纪处理140人,移交司法机关1人,涉及科级干部84人、县级干部1人,直接挽回经济损失998万元。通报的这10起典型效能案件分别是:

    1.高新区公安分局皇甫派出所所长郭某违纪案

    经查,高新区公安分局皇甫派出所所长郭某,在任昆吾路派出所和皇甫派出所所长期间,因购买公车,向辖区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摊派145700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形成账外资金私设“小金库”371359元。目前,此案已移送审理。

    

    2.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徐某等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工作场所斗殴案

    经查,2007年8月14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中心衡检科科长王某,检定员赵某、裴某到铁龙加油站检定电子汽车衡,检定员徐某、苏某到市邮政局所属网点检定电子秤,中午分别接受被检测企业宴请。下午到办公室后,徐某、赵某因故发生口角,互相对骂并发展到用水杯等物品对掷,后经制止才避免了事件进一步升级,在干部职工中造成了很坏影响,赵某受伤住院。经市质监局检测中心研究决定,给予徐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待岗一个月,退赔企业宴请费用;给予王某通报批评并诫勉谈话,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退赔企业宴请费用;给予赵某、苏某、裴某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深刻检查,退赔企业宴请费用。

    

    3.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违规收取房产抵押手续费案

    经查,2006年1月1日至3月8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超标准按贷款额0.2%收取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49000元,违反了《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市效能办研究,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违规收取的49000元退还企业和购房户,责令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真整改,引 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4.濮阳市农业银行市区支行员工梁某不会作为案

    经查,2007年3月29日上午,市农业银行市区支行京胜分理处综合柜员梁某,在临柜期间为客户办理现金汇款业务过程中,金融业务不熟练,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致使客户等了5个多小时才把汇款业务办理完毕,在客户意见很大的情况下,不仅不赔礼道歉、耐心解释,还与客户发生口角,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定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农行市区支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梁某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本人3个月的绩效工资。

    

    5.华龙区物价局收费管理股越权超标准审批收费案

    经查,2006年7月15日,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华龙区物价局收费管理股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该局收费管理股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审核该公司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15日为该公司办理了《收费许可证》,核定每车次收费100元,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豫发改收费〔2006〕1672号文件关于“收费标准每车次不超过80元,收费标准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之规定,属越权审批、超标准审批收费项目。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华龙区纪委监察局对分管领导予以效能问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

    

    6.濮阳县梨园乡原三中校长房某以权谋私案

    经查,2004年底,时任梨园乡三中校长的房某,通过该乡中心幼儿园负责人李某某得知王称 乡教师戚某自行离岗的情况后,有意让其子冒名顶替戚某工作,并由李某某征得了戚某同意。

    房某之子于2005年1月用戚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了假身份证,领取了工资本。房某不但隐瞒其子顶替戚某的真实情况,而且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于同年3月将戚某工作关系改派至梨园乡三中,致使其子顶替戚某工作关系,共冒名领取工资1万元,属典型的以权谋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濮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房某党内警告处分。

    

    7.范县城管大队乱作为案

    经查,2007年4月9日凌晨,范县城管大队一中队罗某、吴某、姜某三人在十字坡桥南,不顾上级三令五申,私自上路查车,违规对拉麦秸的车辆进行拦截并罚款,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 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私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1994〕85号文件规定,属典型的乱作为。经范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县城管大队罗某、吴某、姜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8.清丰县仙庄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案

    经查,2007年11月18日,仙庄工商所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台账填写不完全、有漏登项、散装食品无标签和“三无”食品等问题。仙庄工商所所长刘某,工商人员王某、王某作为辖区食品监管责任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造成了不良影响。经清丰县工商局研究决定,给予仙庄工商所所长刘某、工商人员王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工商人员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9.南乐县城建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违规审批加油站失职案

    经查,2005年3月22日,在中石化濮阳分公司近德固加油站未取得建设用地证件的情况下,南乐县城建局建设规划管理股股长仇某,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格,为该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失职错误。南乐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股长崔某,违反规定为中石化濮阳分公司近德固加油站、河南中开建设南乐第一加油站开具证明,已构成失职错误。南乐县发改委副主任马某违规审批,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南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李某在调查、处理近德固加油站未批先建案件过程中,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该加油站下达错误处罚决定,其行为构成失职错误。经南乐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仇某、崔某、马某、李某行政警告处分。

    

    10.台前县运管所不作为、乱作为案

    经查,2007年6月7日,台前县运管所在审验清河线客运车辆手续过程中,发现十辆客运车投保乘运人责任险不符合规定,该所副所长李某对每辆车车主罚款50元,收取罚款后,没有当场开具收据,其引用的罚款依据中没有适用的条款。

    罚款转给运管所客运办主任丁某后,罚款票据直到11月份才给车主送达,时隔近半年之久,并引起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经台前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丁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作 者:濮凤莲 毛惠丽 责编:李志红 来 源:濮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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