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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分组审议 4大焦点引起热议
( 2007-10-31 14:03)

    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31日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记者李敬欣实习生徐鑫鑫)昨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的意见,将在市人大法委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研究时予以参考和研究。

  焦点一未出售房屋,建筑商能否当业主?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来规定: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为业主。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一些房屋销售不好的开发商迟迟不召开业主大会、不把物业管理交给物业公司的局面。所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条例(草案)》审议时,就将该规定予以删除。

    昨日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开发商没有销售出去的房屋,其物业费都是开发商出的,如果不让开发商当业主,是否会侵犯开发商的权益?此规定不宜删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即提出反对意见:开发商当业主容易控制首次业主大会的票权,并且影响整个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利于公平原则,应该删除。

  焦点二成立业主大会,多少人联名为宜?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来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半数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认为,成立业主大会是业主的权利,对于“半数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条件过严,不利于业主行使权利。为此,将“半数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修改为“业主10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昨日审议时,有列席人员提出,“业主10人以上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过于宽松”。郑州市现在出现的个别小区“炒”物业的现象,并不是大多数业主的愿望,而是个别业主故意串通的。物业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几个人就“另立山头”,要求成立新的业主大会,这样不利于小区的物业稳定和管理。

  焦点三业主大会谁有权召开?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来决定什么时候召开业主大会。但是,现实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业主委员会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几个业主一说,就召开业主大会,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然后再聘用物业公司,让居民向其交纳物业费。谁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呢?《条例(草案)》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都没有涉及。有的列席人员提出,应该增加“除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居委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召开业主大会”这样的规定。

  焦点四交了停车费还要再交保管费?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业主的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占用费。车主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列席的某物业公司人员说,车位占用费和保管费不是一回事,车位占用费是占用了车位,而保管费是物业人员对车辆的保管,所以除了交纳车位费外,有保管要求的,还要签订保管合同,交纳保管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旁听和列席人员立即强烈反对:业主聘请物业,已经交纳了物业费,这个物业费就是让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的,这其中包括的安全问题,不只是家庭安全、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

    还有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不少的小区,将车位出让给业主,车辆出入时,物业公司发出入证通行,不收保管费。所以,应该将此规定删除,市人大常委会不应人为地增加居民的负担。

作 者:记者李敬欣实习生徐鑫鑫 责编:李志红 来 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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