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河南频道10月31日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记者肖海丽)在小区停车要交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还要跟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您同意吗?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就有这样的规定。昨日上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小组讨论二审稿。这次,绝大部分条款都顺利通过了,但在这个条款上代表们出现了分歧。
根据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占用费。
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些场地、车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不收费,对无车业主不公平。而且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解释得到了代表们的认同。但有代表提出,随后一句“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应该删除。
人大代表王中朝说,看车是物业公司保安的义务。天天在小区巡视,看到可疑情况上前制止,也是对人的基本道德要求。这样规定,容易引起新的乱收费。比如,有的物业公司就可能因此在“车位占用费”基础上再加收“保管费”。
赞同维持原条款的代表则说,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物业公司就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出了问题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业主需要物业公司派人看车,就应该另行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
而反对方则提出,机动车一般都买有保险,签了保管合同后,车万一丢了,该保险公司赔还是物业公司赔?这合同,很可能引起两方扯皮。
王中朝说,如果看机动车要签保管合同,那么自行车、电动车、房屋要想保证安全,是不是都得再单独签订保管合同?这样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