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2007年9月起,在财政厅、建设厅等7个省直单位进行公务卡制度改革试点,2008年年底前所有省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改革,争取2010年年底前省辖市所有预算单位全部推行公务卡改革。
何谓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它既具有一般银行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持卡人为预算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人员);其使用必须同时取得银行卡签购单和消费小票。
与现行的现金支付、先开支后报账的公务消费制度相比,公务卡制度一方面能够快捷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另一方面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启用公务卡后,每一笔公务消费记录都可以查询到,在证实真实交易后,才能予以报销。
《办法》规定,公务卡结算报销具体程序是,由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选定的代理银行为在职职工办理贷记卡(公务卡),该卡卡片和密码由个人保管。公务卡具有透支消费、转账和存现等功能,职工进行公务消费,可先用该卡支付现金,然后在银行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20~50天),及时按财务管理规定提供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到单位财务部门报销。
随后,单位财务部门登录到与集中支付系统联网的银联信息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已消费金额后,开具财政支付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报销。
《办法》规定,该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得列入报销范围。
因公务卡的结算方式需要,在推广公务卡后,POS机提供的刷卡凭证必须能够明确显示商户名称,而目前,有的银行布设的POS机还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办法》规定,今后凡是不能满足这方面要求的商业银行,将没有资格作为公务卡的发卡行。
同时,对于违规操作的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和相应惩罚措施: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反法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露与公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还规定:如因单位原因应予报销的款项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单位承担;如因个人消费应还未还的罚息由个人承担;若因代理银行未能及时向相关公务卡账户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代理银行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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