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刘建明,在河南省内乡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不思悔改,以强欺弱,随意殴打他人,最近被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至7月,被告人刘建明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7号监室期间,多次无故殴打同号在押人员袁某、梁某、李某等人,并用烟头将梁某、李某手臂烫伤。本案由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内乡县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开庭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震慑了牢头狱霸的嚣张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