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方便纳税人,近日,市政府下发通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车辆船税收征管采取公安、地税联合办公,实行“税检同步”的管理办法。
通告规定,车辆船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办理车辆年检时,一律查验税款缴纳情况后再进行车辆年检;对未缴纳车船税或者从事交通运输业未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机动车检测地税收稽查查验窗口负责征收应纳的税款及滞纳金。不缴清税款的,公安、交通部门不予办理年检、过户等手续。“税检同步”之前未申报缴纳车船税以及从事交通运输业未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在2008年7月31日以前主动到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的可以从宽处理;逾期缴纳的由公安交警车辆检测地的税收稽查查验窗口追征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据了解,这项管理办法是依照税收法规政策规定,减少税收流失,服务纳税人而出台的一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