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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我县境内兴办企业的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 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 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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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对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 由政府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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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固定资产投资在 300 万美元以下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国家、省、市和补偿农民部分外 , 地方收益部分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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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租赁形式使用土地的租期在 10 年以上的 ,租金为每亩每年 500--1000 元 .
----第三条
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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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税收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税收优惠政策后 , 我县给予奖励 .从投产 之日起 , 以企业实现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
, 后 二年 50% 奖励企业 , 用于支持企业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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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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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 , 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 , 办理各项手续 , 只收取工本费;-5 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收费 。
----2
、对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企业在缴纳时确有困难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将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减、免 .
----3
、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 由企业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可采用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进行折旧。
----第四条
其它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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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项目审批实行 " 一站式 " 办公," 一条龙 " 服务。对外商投资项目, 从立项、审批、规划、建设到投产
, 招商局实行县内代办制, 县外陪同办理制 , 对项目投资者实行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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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用暖、供气、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及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受理服务从优。
----第五条
: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 6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或本政策未涉及方面,采取一事一议 , 一企一策的办法,
协商确定。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者 , 县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
----第七条
: 本政策从发布之目起施行 , 过去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 以本政策为准。
----第八条
: 本政策由长垣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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